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万盛经开区农机监理站: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牌照核发、操作许可等三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已经下放。为进一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促进管理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委有关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落实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从互联网访问“重庆市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完成注册、登录,选择承办部门和申请办理的事项,填写、上传有关表格和所需材料。
(2)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区县承办部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受理
(1)网上申请受理。区县承办部门受理审核岗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凡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预审通过。对预审通过的,工作人员通过外网通知申请人按时提供所需材料原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凭证,并在网上进行受理,提交审核。
(2)现场申请受理。区县承办部门受理岗工作人员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凭证,并在网上同时录入受理信息,提交审核。
(三)牌证管理
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确定号牌号码、档案编号等。
(四)审批
业务领导岗工作人员对提交的审批事项在网上直接进行审批。
(五)牌证发放
对审批完结的事项,由档案管理岗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牌证发放给申请人。
二、落实工作规范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展业务。
(二)各区县应当根据工作规范和流程,设置受理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上述岗位应当各司其职,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并将相关岗位人员名单报送市农机安全监理所。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业务工作。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区县号段进行划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联系企业、集中订制、定向分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检验合格标志,指导监督各区县牌证订制和分发工作。各区县到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申请领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检验合格标志时,应提供申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并提交上次领取的牌证使用情况明细表。
(四)认真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档案管理,网上行政审批纸质材料的归档要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监督管理
(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牌照核发、操作许可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全部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各区县应将行政审批信息同步录入“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综合服务系统”,实现实时信息查询共享。
(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标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严禁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牌证。认真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工作。
(三)各区县应当定期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业务办理、牌证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情况,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和整改。对不按照规定办理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责任倒查制和过错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不承担农机监理市级三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区县农机监理机构,要主动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报,落实相关工作。
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农机监理市级三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衔接落实有关工作的咨询服务,联系人:蔡睿,联系电话:023-67855803。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